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
为了防止压力容爆破事故的发生,应严格执行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、《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》(DL612—1996)、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,并重点要求如下:
6.1 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,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。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,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、超温运行。
6.2 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。
6.3 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(如安全阀、排污阀、监视表计、联锁、自动装置等)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。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,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,保护装置退出后,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,且应限期恢复。
6.4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,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。
6.5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,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,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。
6.6 结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或检修,每两个检验周期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。
6.7 检查进入除氧器、扩容器的高压汽源,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、扩容器超压的可能。推广滑压运行,逐步取消二段抽汽进入除氧器。
6.8 单元制的给水系统,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,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。
6.9 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,应能满足其在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。